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持续推进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提供招标投标质量,现就市本级开展“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按照自愿原则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
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指导意见》所明确的原则、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明确定标办法,开展定标活动。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
三、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四、本项改革试点工作从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2、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
3、荆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定标报告
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20日